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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永住許可新指針完整整理 2026:年收、年金、日語 B1 與長期出國的審查新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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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申請複雜✍️ 海外台灣人指南編輯團隊最後更新:2026 年 10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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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2026 年 10 月 1 日改定之「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」原文整理,僅供參考。永住許可是個案綜合審查,金額與條件會因世帯結構、在留歴、納付状況而異,正式規劃前請以官方最新公告及行政書士意見為準。

2026 年 10 月 1 日,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改定版的**「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」**(令和 8 年 10 月 1 日改定)。很多人看到新聞只記得「永住變嚴了」,但真正需要知道的是:這次改的不是三大要件的骨架,而是把過去靠個案判斷的灰色地帶,一條一條寫成審查要素。

收入、年金、日語能力、長期出國、孩子有沒有上學——過去這些多少帶點「看運氣」的成分,現在全部有白紙黑字。這篇按官方原文的順序整理,該記的日期、該準備的數字,一次講清楚。


適用時點:先記住三個日期

這是最容易搞混、也最影響你現在要不要動作的部分。

時間點發生什麼事
2026/10/1新指針公布,同時也是部分規定的回溯基準日
2026/4/1這天以後提出、且 10/1 仍在審查中的案件,收入與公共負擔兩項要用新標準
2027/4/1這天以後提出的申請,全面適用新指針
2027/3/31在留期間「3 年」寬容措施的分界點(詳見後述)

官方的原文寫得很精確:

本ガイドラインの改定は令和9年4月1日以降の申請から適用します。ただし、上記第2の4(2)及び第2の5(7)は、本ガイドラインの改定日から6か月前の日以降の申請であって、かつ、改定日において申請中である案件にも適用します。

第 2 之 4(2)就是收入、第 2 之 5(7)就是「不構成公共負擔」。簡單說:如果你在 2026 年 4 月以後送了永住申請、到 10 月 1 日還沒收到結果,你的案子會被用新的收入標準看。 這群人是最直接受影響的,請務必先確認自己的案件狀態。


三大要件沒有變,變的是「看你的方式」

法律上的三根柱子還是原來的:素行善良、獨立生計、國益適合。新指針沒有動它們,而是把每一根柱子拆得更細。

要件新指針的判斷方式
素行善良違法行為、迷惑行為是否反覆發生
獨立生計以同一生計世帯為單位審查年收與年金見込額
國益適合公租公課、刑罰、上陸拒否事由、居住年數、公共負擔、日本語能力、制度理解、子女就學等逐項評估

另外,10 月 1 日的改定也把原本獨立的**「我が国への貢献」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廢止**,內容整併進本指針。以前要分開查兩份文件的時代結束了。

還有一個時間差要注意:入管法第 22 條第 2 項加了「この法律に規定する義務の遵守、公租公課の支払等」這串文字,那是令和 6 年改正入管法、2027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部分。指引裡明白寫著,這些本來就是審查時在看的東西,只是現在提升到法律位階。


收入:改成看「世帯年収」,而且要持續達標

這一項是整份指針改動最大的地方,也是最多人會卡住的。

新的標準是:申請時點,申請者所屬世帯的年收,要持續達到「依世帯人數計算的日本人世帯平均收入」以上的水準。

幾個必須知道的規則:

規則內容
審查單位原則上以同一生計世帯(同住、共同家計)為單位
世帯年收申請者年收+同一生計世帯成員的年收合計;單身則以本人年收計
分開計算的情況已成年的成員、已脫離父母扶養者,不把父母的收入算進來
不算入的收入以「家族滞在」等非就勞資格在留者的收入不列入合計(因為那只是資格外活動的例外性收入)
要加算的人數申請者扶養的親族即使住在國外也要計入世帯人數;世帯 5 人以上要再加生活費等增額分
哪些不算「就勞資格」技能実習、育成就労、特定技能 1 号、企業内転勤及部分「特定活動」(詳見第 5)

最後那一列對台灣人很關鍵。也就是說,用特定技能 1 号或企業内転勤在日本累積的年資,不能被當成「就勞資格 5 年」來用(技能実習與特定技能 1 号過去就被排除,這次明文把育成就労與企業内転勤也寫進去)。如果你未來打算從特定技能轉到永住,路線要重新算一次。

至於「日本人世帯的平均收入」到底是多少,指引沒有寫死數字——實務上會以官方統計推算,並依世帯人數調整。真正要抓的重點是**「持續」**兩個字:某一年突然高薪、其他年卻很低,說服力遠不如穩定成長。


年金:連你 30 年後能領多少都算進來

這是新指針最「新」的一項。過去大家只知道「年金要按時繳」,現在官方把它量化了。

判斷方式是:你未來可領的年金見込額,有沒有達到「以日本人世帯平均收入以上的年收水準工作 30 年、期間都加入厚生年金」時的給付水準。

概念意思
受給見込額依申請時年齡、加入狀況(自營業、公司職員等)、加入期間、期間平均年收等推估的未來年金
受給年金水準「日本人世帯平均收入以上的年收、連續 30 年加入厚生年金」的給付水準
補填資産若見込額不足,可用金融資産補足;基準依申請時年齡調整,越年輕門檻越低
配偶者的合算有配偶者時合算兩人見込額,並加上配偶若為第 3 号被保険者時可領的見込額,補填資産基準也隨之加算

這裡的設計其實承認了一件事:20 幾歲的人不可能有 30 年的厚生年金紀錄,所以用補填資産(存款、投資等)來補。年輕申請人的補填門檻訂得較低,年長申請人則較高。

實務上的準備方向:

  • 先確認自己的年金紀錄(ねんきん定期便、ねんきんネット),把免除期間、未納期間找出來。
  • 如果有国民年金保険料免除,要能說明當時的狀況;免除不會直接判死,但它會反映在見込額上。
  • 夫妻一起申請的話,兩人的見込額要合併計算,這反而可能是優勢。

日語能力:B1 首次寫進審查要素

指引第 2 之 5(8)明白寫道:申請時點要具備**「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」中 B1 相當以上**的日本語能力。理由寫得很生活化:永住之後要長年以日本為生活據點、要能順暢適應地域社會。

但有例外。以下情況不把 B1 當成考慮要素:

  • 屬於第 3 之 6~8 的高度人材外國人本人(高專 70 分、80 分、特別高度人材)
  • 該高度人材外國人的家族
  • 依学校教育法接受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累計 6 年以上者
  • 永住者的子女(養育該子女的親具 B1 相當以上能力,且該子女在日本出生)

這裡要特別說清楚:指引寫的是「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」的 B1,不是 JLPT。 中文圈很習慣把它換算成「N3 左右」,那只是實務上的粗略類比,官方沒有做對照。真正會被看的是你能不能理解生活與制度相關的內容、能不能應對日常溝通。


長期出國:半年與 2 年 6 個月的兩條線

新指針把「居住的實態」也寫成量化指標:

申請時点から過去10年以内において、合理的な理由なく、一回の出国で半年以上不在とした期間がある場合又は通算して2年6月以上不在とした場合は原則として消極評価をします。

翻成白話:申請前的 10 年內,沒有合理理由而單次出國超過半年,或累計不在日本超過 2 年 6 個月,原則上會被消極評價。

台灣人特別容易踩到這條,因為我們回台灣太方便了。幾個常見情境:

  • 疫情期間長期留在台灣,之後才回日本
  • 回台照顧生病的家人,一待就是大半年
  • 被公司派去海外據點,護照上只有出入境章、卻沒有在留相關紀錄

重點在「合理的な理由」。要能說明、而且要有文件支撐(診斷書、公司派令、就醫紀錄等)。這一段建議提前整理自己的出入国記録,把每一段長期不在的原因想清楚。


制度理解與孩子就學:兩個新加的生活指標

這兩項過去不在指針裡,這次一起被寫進來。

關於制度與規則的理解:入管會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庁長官指定的方法,以「生活・就労ガイドブック」記載的事項為中心,確認你是否理解日本的制度與規則。指引講得很直白:對制度理解不足、或沒有理解意願的人,會消極評價。

關於學齡期子女的就學:如果申請者養育學齡期(義務教育期間)的孩子,孩子要就讀小學或中學;申請者本身若處於學齡期,也一樣。這一條對帶著孩子來日本的家庭尤其重要——孩子的在學狀況會直接進到審查裡。


配偶者特例變嚴格:從 3 年+1 年變成 5 年+3 年

跟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別永住者結婚的人,過去走的是最短的永住路線。新指針把條件收緊了:

對象改定前改定後
配偶者婚姻生活 3 年以上+在日本連續在留 1 年以上婚姻生活 5 年以上+引き続き 3 年以上在留
實子等連續在留 1 年以上連續在留 3 年以上

這項屬於第 3 的範圍,從 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的申請開始適用。也就是說,如果你現在已經符合舊制,最好把時間點算清楚: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以前送件,走的還是舊條件。

順帶提醒,「定住者 5 年」、「難民認定後 5 年」這兩個特例維持不變。


高度人材、特定活動與貢獻者:哪些路徑沒動、哪些要重算

路徑新指針下的狀態
高度専門職 70 分,維持 3 年不變
高度専門職 80 分,維持 1 年不變
特別高度人材(J-Skip),1 年不變
特定活動「告示 46 号」(本邦大学等卒業者)屬於就勞資格,計入 5 年
打工度假(告示 5 号、5 号の 2)、インターンシップ(9 号)不屬於就勞資格,不計入 5 年
貢獻者特例(第 4)併入本指針,仍為 5 年在留特例
構造改革特別区域(特区)3 年在留特例(新指針明列)

貢獻者特例的具體範圍這次寫得很清楚:日本政府表彰(国民栄誉賞、勲章、褒章等)、國際權威獎項(諾貝爾獎、フィールズ賞等)、奧運與世界選手權上位入賞者及其教練、東京証券取引所プライム市場上市企業的取締役以上任職 5 年以上者等。

換句話說,打工度假的那一年不會幫你的永住年資加分。這點很多人在算 10 年的時候會算錯。


在留期間「3 年」的寬容措施,2027 年 3 月 31 日到期

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、但很影響判斷的技術性規定。通常要申請永住,現有在留資格必須是「施行規則別表第 2 に規定する最長の在留期間」,也就是 5 年。但官方留了一個緩衝:

情況處理方式
2027/3/31 以前提出申請在留期間是「3 年」的人,也視為符合「最長在留期間」
2027/4/1 以後提出只有在 2027/3/31 當下持有「3 年」、且該申請是 4/1 以後的第一次永住申請、並在該「3 年」期限內收到處分時,才從寬認定

也就是說,2027 年 3 月 31 日以前送件,是最後一次「3 年也能送」的完整窗口。 如果你的在留期間卡在 3 年、又在等條件成熟,這個日期值得先記進行事曆。


你現在的狀況屬於哪一種?

你的狀況會遇到什麼
2026/4/1 以後送件、10/1 時仍在審查中收入與公共負擔已改用新標準,其他項目仍照舊指針
準備在 2027/3/31 以前送件原則上適用舊指針,但這也是全面上路前的最後窗口;若在留期間是 3 年,務必抓 2027/3/31
打算 2027 年 4 月以後才申請全面適用新指針,收入、年金、日語、長期出國全部照新標準

還有一件事要一起考慮:2026 年 10 月 1 日起,永住許可手續費從 10,000 日圓變成 200,000 日圓。費用與審查標準是同一波改動,時間點怎麼排,得一起算。詳細的費率表請看在留手續費改定的整理。


拿到永住之後也不是終點:取消事由 2027 年 4 月上路

令和 6 年改正入管法新增了永住許可的取消事由(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8 號、第 9 號),並在 2026 年公布運用指針,2027 年 4 月 1 日開始運用。新增的三種情形是:

  • 不遵守入管法上的義務(在留卡的更新、再交付申請、攜帶與提示義務等)
  • 故意不繳公租公課(所得稅、住民稅、法人稅、固定資産稅、國民健康保險、國民年金、厚生年金等)
  • 因特定刑罰法令違反而被處拘禁刑

幾個值得記住的細節:義務違反即使出於過失也可能構成取消事由,但官方也說明「一次的義務不履行,不會直接導致取消」;公租公課的部分,不只看有沒有滯納,還看有沒有該申告卻不申告;而且改正法施行前故意不繳的情形,之後被發現也可能構成事由。

被認定該取消時,也不是一律趕出日本——法律設計了職權變更(入管法第 22 條之 6),可視情況改成其他在留資格。但這已經是完全不同的生活劇本了。


幾個常見誤解

「三大要件沒改,所以等於沒變?」 條文骨架沒動,但審查的顆粒度完全不同。收入、年金、日語、長期出國、子女就學這些過去靠綜合判斷的項目,現在全部具體化成考慮要素。

「收入看的是我一個人的薪水?」 不是,原則上以同一生計世帯為單位。配偶的收入可以合算,但家族滞在者的收入不算;反過來,你扶養的親族(包含住國外的)要加進世帯人數。

「年金是等我老了的事,跟申請無關?」 現在直接相關。見込額不足的部分,要用金融資産(補填資産)來補,而且門檻依年齡調整。

「日語能力沒說要考檢定,所以不用準備?」 指引確實沒要求檢定,但明確要求 B1 相當以上的能力,並以生活與制度相關的理解作為判斷內容。完全沒有日語基礎、連「生活・就労ガイドブック」都讀不懂的話,很難說服審查官。


現在可以開始準備的事

  1. 先確認申請時點:是否落在「2026/4/1 以後申請、10/1 仍在審查中」這個回溯範圍內。
  2. 整理出入国記録:把過去 10 年的長期不在列出來,標註原因與可佐證的文件。
  3. 檢查年金紀錄:ねんきん定期便、ねんきんネット,確認有沒有免除或未納期間。
  4. 算世帯年收:把同住家人、海外扶養親族的數字都攤開,看看距離「日本人世帯平均收入以上」還有多遠。
  5. 孩子的在學狀況:學齡期的孩子是否就讀小學、中學。
  6. 在留期間是 3 年的人:把 2027 年 3 月 31 日圈起來。
  7. 已在進行中的申請:留意入管可能要求補件說明收入與公共負擔。

這份指針不是要擋人,而是把「什麼叫做準備好」講清楚。以前靠感覺的時代結束了,但換個角度,現在你至少知道要往哪裡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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